山水小牍· الفصل 9

الفصل الفصل 9 · 埋蠶受禍

埋蠶受禍

唐咸通庚寅歲,洛師大饑,穀價騰貴,民有殍於溝塍者。至蠶月而桑多為蟲食,葉

一斤直一鍰。新安縣慈澗店北村民王公直者,有桑數十株,特茂盛蔭翳。公直與其妻謀

曰:「歉儉若此,家無見糧,徒極力於此蠶,尚未知其得失。以我計者,莫若棄蠶,乘

貴貨葉,可獲錢千萬。蓄一月之糧,則接麥矣。豈不勝為餒死乎?」妻曰:「善。」乃

攜插坎地,養蠶數箔瘞焉。明日淩晨,荷桑葉詣都市鬻之,得三千文,市彘肩及餅餌以

歸。至徽安門,門吏見囊中殷血連灑於地,遂止詰之。公直曰:「適賣葉得錢,市彘肩

及餅餌貯囊,無他物也。」請吏搜索之。既發囊,唯有人左臂,若新支解焉。群吏乃反

接送於居守,居守命付河南府。尹正瑯琊王公凝,令綱紀鞫之。具欵云:「某瘞蠶賣桑

葉,市肉以歸,實不殺人,特請檢驗。」尹判差所由監令就村驗埋蠶處。所由領公直至

村,先集鄰保,責手狀皆稱實,知王公直埋蠶,別無惡跡。乃與村眾及公直同發蠶坑,

中有箔角一死人,而闕其左臂,取得臂附之,宛然符合。遂復領公直詣府白尹。尹曰:

「王公直雖無殺人之辜,且有坑蠶之咎,法或可恕,情在難容。蠶者,天地靈蟲,綿帛

之本。故加勦絕,於殺人不殊,當置嚴刑,以絕凶丑。」遂命於市杖殺之。使驗死者,

則復為腐蠶矣。